國立中山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成與運作要點
102.10.16本校102學年度第1學期學務處第3次組長會議通過
102.11.27本校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協調會報修正通過
102.12.11本校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
一、本校為推動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,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,並參考「大專校院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成與運作方式參考原則」,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工作,並落實各項支持性服務,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,其任務如下:
(一) 審議特殊教育方案或年度工作計畫。
(二) 審議特殊教育經費編列、運用與執行情形。
(三) 審查特殊個案之個別化支持計畫、交通車或交通補助費及學期最低修 課學分數等事宜。
(四) 協調各處室、院、系所行政分工合作,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。
(五) 協調各系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及單招名額。
(六) 督導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。
(七) 督導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。
(八)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。
三、本會置委員十三人,其中學生事務長為召集人,其餘委員由學生事務長推薦、經校長同意後聘(派)兼之:
(一) 教務長、總務長、圖書與資訊處處長、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。
(二) 學生事務處諮商與職涯發展組組長。
(三) 教師與學生代表。
委員任期一年,期滿得續聘(派)之。
委員之組成,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學生事務處諮商與職涯發展組組長兼任。
四、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,由召集人擔任主席;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,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。
本會之決議,以過半數委員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本會必要時,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出席指導,或請相關系、所、學生或家長列席說明。
五、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,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,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。
六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